太原政策奖励“煤改电”等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1-21
日前,太原市环保、经信、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减少燃煤总量推进大气环境改善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实施清洁环保改造,以进一步减少燃煤总量,加速改善大气环境。
《意见》提出,鼓励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实施清洁环保改造。改造方式以集中供热为主,燃气、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为补充。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可再生能源优先”的原则,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能够替代的,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热。
鼓励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完成集中供热改造的,按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鼓励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改造。完成燃气、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造的,按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元。鼓励清洁能源供热第三方运营。
与供热用户签订长期运营合同(5年以上)的污水源热泵、空气热源泵、地源热泵、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企业,按照供热改造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5元。
《意见》明确,在集中供热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推广“煤改电”供热改造。主要区域为农村地区、县城周边、城乡接合部居民用户。
优先考虑完成保温改造的现有居民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建居民建筑;城乡学校、卫生院、乡镇商业网点、乡镇和村委会办公楼、乡镇区域内的企业厂房等公共建筑;完成拆迁改造的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地区、新城周边地区、生态涵养重点地区、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山区搬迁村庄和新型农村社区等整村改造村庄。
结合山西省相关政策,《意见》明确了居民用户补贴标准:对安装高效节能电采暖设备的居民用户,设备购置费用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补贴三分之一,省、市两级财政最高补贴不超过两万元/户;省、市两级财政对低谷时段居民用户用电价格各补贴0.1元/千瓦时,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万千瓦时。对以前年度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煤改电”居民用户,严格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市级财政对低谷时段居民用户用电价格补贴0.1元/千瓦时,每个采暖季每户补贴最高不超过6000千瓦时。列入“煤改电”补贴范围的,不再享受其他政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