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湖南省 | 《关于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 | 湖南省政府2015年5月发布 | 鼓励环保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创新能力强、装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高、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实施动态滚动支持,每年对省内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骨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
《湖南省加快环保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印发 | 对从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亿元的服务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从事环保装备制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生产型企业,各级按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度新增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新上市成功的环保企业变现,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奖励。 对列入目录的两型产品,选择政府首购、订购和评审优惠等优先采购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环保技术装备应用,分别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给予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环保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安排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在省内实际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可获得50万元或100万元不等的奖励。 | |
《湘潭市绿色建筑实施细则》 |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8月发布 | 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我市新建项目中必须采用一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太阳能光热、热泵)。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 政府投资新建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规划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以及前款所规定之外的所有公共建筑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获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按相应的管理办法,由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各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