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福建省 | 《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发布 |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充分利用我市海洋资源,大力推广海水源热泵技术。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 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对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30元、且不高于当年中央和省政府对二星级绿色建筑补助总额的70%的市级奖励;二、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当年的补助标准总额,按1:1给予建设单位市级奖励;对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给予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市级奖励 |
《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 厦门市建设局、财政局2015年9月发布 | 对于建设单位和买家(业主)的奖励主要依据“星级”,进行不同金额的奖励。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市财政的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3 0元;二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4 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8 0 元;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20元。 对购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财政则给予返还契税的奖励。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2 0 % 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契税奖励实行先征后奖原则。 | |
《关于加快推进福州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 | 福州市建委印发2015年1月起施行 |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绿色生态城区新建居住与公共建筑项目等五大类新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出让、立项、建设和管理。 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游泳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