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行业政策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区政府2014年1月发布 鼓励城市新建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2015年末,实施2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2020年末,实施7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600万平方米。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250万平方米。
     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 区政府发布于2015年10月实施  新建建筑应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节能标准,其中居住建筑应当达到总能耗减少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节能标准。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取得节能建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供热计量收取热费。尚未制定供热计量收费标准,或者供热企业不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照原供热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热费。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