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山东省 |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住建厅和财政厅2015年10月联合下发布 |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
《关于规范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管理的通知》 | 济南市政府2015年3月发布 | 凡符合地源热泵技术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应优先开发建设应用土壤源(地埋管)热泵系统、地表水源(含污水、工业余废热、河、湖等)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按照《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推荐列入省、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施工质量和环保要求,地源热泵系统产品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确保具有合理的性能价格比,严禁单纯的低价中标。 | |
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济南市建设实施方案》 |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2015年11月印发 | 列入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每平方米补助20元,项目立项后拨付6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40%。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其他合作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资金可按合同约定拨付相关单位。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节能改造。 | |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 | 青岛市政府2015年1月发布 | 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照现有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运行补贴标准,对新建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和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给予补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原则上免费使用尾水、原生污水取热(冷)。 支持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国家、省、市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 |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 | 潍坊市政府2015年5月印发 | 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突出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设备改造重点,率先对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降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 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按照一星级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20元/平方米、三星级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 实施建筑降耗激励机制。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全改项目,同级财政每平方米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