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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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可获财政补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2-18

中心城区、四组团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实现燃煤归零,其他县(市)、区基本实现散煤归零。近日,我市制定《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上述目标,以及相应支持政策。

目标任务

《方案》中明确,对于中心城区,将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实现燃煤归零

四组团则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循环化工园区年底前完成1229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实现燃煤归零。

对于其他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力争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同时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017年底前,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要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2017年底前,全市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生物质燃料,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支持政策

为推动散煤压减替代工作顺利开展,《方案》中对“煤改气”“煤改电”,以及应用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等,分别制定了明确的支持政策。

“煤改气”支持政策

对于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煤改气”后仍使用燃煤采暖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煤改电”支持政策

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

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原则上需同时购买2吨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

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沼气、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以及设施农业清洁燃烧改造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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