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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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今日正式公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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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外公布《江西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江西省将进一步推进太阳能光电、光热、地热能和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合理应用,力争到2020年,江西省城市可再生能源利用比达到6%以上。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应用研究,推进可再生能源集中连片推广应用,《规划》强调,江西省要充分评估各地市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逐步实现部分自给的高效、安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模式,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合理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工作,确立地源、水源、污水源热泵适宜地区,逐步完成各地市可行性规划。


同时,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按建筑功能需求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类型,并与常规建筑能源(冷热源等)提供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比较,从效率、维修、管理和回收期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杜绝盲目使用可再生能源而造成更大浪费的现象。


“十二五”期间,江西全省共完成浅层地能应用面积233.188万㎡。新余市、萍乡市、景德镇市、南昌市、宜春市、鹰潭市、鄱阳县、新干县、上栗县和余干县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芦溪县和进贤县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县。南昌市印发了《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德镇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领导小组,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专家库。新余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我市太阳能推广应用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江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绿色建筑比例,《规划》要求,到2020年,江西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所有新建城区均按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同时,江西省“十三五”期间将新建建筑100%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逐步提升能效水平。研究制定适合江西气候的能效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及重点用能建筑全面建立用能监测系统。


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总结“十二五”期间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节能改造经验,全省城镇既有居隹建筑中节能建筑所占比例超过60%。同时,按照“可操作、可推广、可复制和性价比高”的原则,梳理夏热冬冷地区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优化技术路线和推进方式。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研究,鼓励既有建筑采用经济适用、方便有效的绿色改造措施,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规划》提出,江西省要积极开展对既有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和诊断,建立各类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指标统计数据库,通过研究分析,指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以节约型校园、节约型医院试点为带动,逐步扩大到旅游、商业、交通、文化、体育等领域节约型公共建筑、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结合实际进行综合节能改造或单项技术节能改造。以空调、锅炉系统改造为主,注重建筑室内外环境质量,优化建筑设备运行管理,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积极试点适用于江西的低能耗和被动建筑的相关技术,逐步开展建筑碳排放数据库的研究,探索开展建筑材料和建筑碳排放计算。


同时,江西省各设区市应因地制宜地设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推动政策,鼓励应用ppp、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模式。鼓励以城市(区)为单位规模化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重点用能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行监测与约束,到2020年末,江西省各设区市均要建成能耗监测平台,逐步将本地区所有重点用能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纳入能耗监测平台,形成覆盖全省的建筑能耗监测网络。


除此之外,应按照《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的要求完善绿色建筑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省会城市的保障房,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水平,完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制度和建立绿色建筑验收管理制度。制订《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江西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和《江西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技术规范和咨询服务体系,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鼓励南昌、新余等条件成熟地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城市不断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强制执行范围;积极出台支持绿色建筑的激励政策,包括推进财政激励、容积率奖励等多种措施。鼓励先进地区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建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推动绿色建筑从单体向区域化的拓展。地方标志性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文/甘祠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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