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广东省 |
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 |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印发 |
重点发展高效节能变频调速控制、无功补偿、空气源热泵等技术。发展平板电视、太阳能热水器、热泵热水器等高效节能家用及商用产品。研发燃气热泵、高效环保节能空调及冰箱压缩机、直流变频压缩机、二氧化碳制冷技术、直流变频控制器等。 |
《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印发 |
对节能环保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
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经认定的节能环保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予以5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资助期最长可为3年。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3月印发 |
自2014年起设立市节能环保资金,每年从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2亿元,市财政新增3亿元,合计共5亿元节能环保资金,专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
节能环保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创业补偿、风险补偿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使用。
《东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12月印发 |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以上)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
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落实本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分期开发或报建的项目,每期均应落实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惠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印发 |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惠城区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底,全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 |
积极推动以太阳能为重点,包括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执行省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或技术导则。
在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重点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对节能效果及示范带动效应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