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预计2016年出台) |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6月发布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或热水供应等。 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进行采暖、制冷或供应热水,其设备设施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