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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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6-06

                                   

          来源:地源热泵网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日前对外发布关于《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指出城市集中供热以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等供热形式为主,鼓励利用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西安市鼓励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其中,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做出安排。


  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单位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既有住宅供热设施改造、供热时间延长等。同时,西安市、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供热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向供热单位发放政策性奖励补贴。


  在规划与建设方面,征求意见要求,编制供热专业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城市供热管网,逐步形成大型环状管网,实现多热源联网运行;同时体现城乡统筹、节能减排、科学配置热源的要求,明确利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的发展目标、发展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供热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按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位于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的,应当优先纳入节能改造计划,实施节能改造。


  城市供热管网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城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管理,并按照供热区域全额返还相应的供热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中,涉及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可以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供热与用热方面,推行供热企业对热源、管网、热交换站及终端用户经营管理的一体化服务。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西安市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退费细则、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西安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西安市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居民室内相关部位的采暖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与供热企业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在极端寒冷天气或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等特殊情况下,供热温度可低于18℃,但不得低于16℃。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适当考虑综合环境治理、供热管网折旧等因素,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实施。


  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计量表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费,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代为收取。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用热建筑面积收费。


  供热企业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用户没有正当原因不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有权依法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追讨欠费。 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热企业交纳热费。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供热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和问题。(文/甘祠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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