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陕西省 | 《西安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意见》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发布 | 政府财政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国家、省、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的新建居住小区和学生公寓等六种项目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创建一批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到“十二五”末,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800万平方米以上。 |
陕西省住建厅通知 | 2015年1月下发 | 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对取得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等鼓励技术措施且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 |
《陕西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出台 | 新建的项目绿色建筑比例应达到80%,荣获国家、地方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建筑面积占城区内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80%,绿色施工必须全部达到《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陕西所有的新建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应全部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覆盖率将达到100%,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利用率达到15%以上。 | |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于2015年7月通过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 禁止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进行污水回灌。 将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地区,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开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7大区域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在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