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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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31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印发 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录入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
     荣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一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建设主管部门应即征即返其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荣获绿色建筑“设计”阶段“二星级”及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建设主管部门应免征其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荣获绿色建筑“运行”阶段“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国家和自治区给予1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资金奖励。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标准进行改造、并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相同政策给予资金补助。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于2015年2月 自今年起,我区各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居住建筑将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即“建筑节能65%标准”。按照要求,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65%标准对居住建筑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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